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8037,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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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柯仲宜
債 務 人 洪嘉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洪嘉鴻前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消費金融信用借據約據約定。

詎料,債務人自104年7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現尚積欠債權人本金175,558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2.63%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4%之年息,暨自民國10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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