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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51號
債 權 人 何忠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債務人係設籍於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對債務人之送達,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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