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執消債清,20,201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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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債 務 人 黃綉棻
管 理 人 吳政遇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吳政遇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管理人吳政遇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本院審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故選任吳政遇律師(事務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聯絡電話為(06)0000000號)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復查本件管理人吳政遇律師就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斟酌管理人有行使終止或解除權等情,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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