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債 務 人 馮家宜
送達代收人 李勝利
管 理 人 吳政遇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蘇皇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送達代收人 王文宏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李軼倫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送達代收人 曾朝慶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送達代收人 陳世雄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送達代收人 羅苙家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送達代收人 許哲鐘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筱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廖克修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耒易)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可用以清償債務之財產為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共計 553,762元,已解解交至本院,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 4月28日國壽字第104042991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2日(104)南壽保單字第C1417號函、105年執案字第1473號收據、 105年執案字第1145號、 105年執案字第1144號收據等在卷足參。
是而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前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553,762元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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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清算財團財產 │ 處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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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 │由本院逕予分配 │
│ │新臺幣68,66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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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 │由本院逕予分配 │
│ │新臺幣485,09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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