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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非訟代理人 林奇儒
相 對 人 李俊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5條定有明文。
經查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民國93年12月23日金管銀㈥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自94年1月1日起與台北銀行合併,並變更名稱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富邦銀行及台北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之聲請人依據前開公司法規定概括承受,先予敘明。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為擔保其與第三人李素枝對富邦銀行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1月25日起至131年1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邀同李素枝為連帶保證人,於91年1月31日向富邦銀行借款2,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6年1月3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於104年2月28日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62,27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增補契約、放款帳卡、催告函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李素枝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李素枝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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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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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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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善化區 │大成段│453 │建│74.7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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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坐駕段319-465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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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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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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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臺南市善化區│臺南市善│3層樓房 │44│44│43│13│平│鋼筋│11│平│全部│
│ │3 │仁愛路24巷13│化區大成│鋼筋混凝│.3│.8│.5│2.│方│混凝│.9│方│ │
│ │ │號 │段453地 │土造 │5 │5 │0 │70│公│土造│6 │公│ │
│ │ │ │號 │ │ │ │ │ │尺│ │ │尺│ │
├──┴─┴──────┴────┴────┴─┴─┴─┴─┴─┴──┴─┴─┴──┤
│重測前:坐駕段1448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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