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票,1146,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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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蘇汛沅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妤珊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

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4年7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裁定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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