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繼,1189,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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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漢棣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黃漢棣(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2年11月26日死亡)選任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被繼承人黃漢棣之債權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前已向本院聲請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93年度繼字第919號事件受理後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改制後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為被繼承人黃漢棣之遺產管理人並告確定,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乙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3年度繼字第919號卷宗全卷查核無訛。

今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即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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