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婚,205,2015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05號
原 告 洪佳妏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被 告 戴俊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三項關於「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戴旴任、戴枃錡之扶養費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元予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於每月五日前分別給付戴旴任、戴枃錡之扶養費新臺幣各捌仟伍佰捌拾元予原告」。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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