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309號
原 告 劉中堅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珍雯間離婚等事件,原告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嗣後擴張請求分配480萬2,442元,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8,619元,扣除原告已預繳之該部分裁判費4萬0,600元,尚須補繳8,019元(4萬8,619元-4萬0,600元=8,01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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