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消債更,154,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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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債 務 人 賴威喆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據債務人陳報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嗣因公司放無薪假,無力還款以致毀諾。
請說明原協商金融機構名稱、協商條件、毀諾正確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原協議書及毀諾事由之相關事證(如毀諾當時之年度薪資所得資料)。
二、債務人請說明除所載之薪資所得外、公司是否尚有發放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或其他福利津貼(如生日禮金)?並請提出自任職於成峯有限公司起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請勿提供存摺影本,僅有數字未有各項所得明細)。
三、聲請人提出之財產資料記載無任何財產,惟債務人現任職公司,為受領薪資,應於金融機購開立存款帳戶,另國人平均購買保單張數為2-3張,未見債務人陳報有無保單。
另個人平日使用之交通工具或持有之貴重物品均屬財產之列,請陳報平日往來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名稱、有無購買保單、基金、股票等具有價值之財產?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及相關事證(如存摺影本、保單影本等)。
四、債務人陳報個人每月必要支出不含扶養費為新台幣13,000元,惟並未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相關支出憑證,應予補正。
五、債務人請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為何未居住戶籍地,另行租屋而增加生活支出?租屋處之同住成員(含關係、姓名及人數)為何?租屋處之水、電及瓦斯等費用如何分擔?配偶目前任職公司名稱、職位及薪資若干?配偶有無分擔家庭共同生活開銷(如水電、瓦斯等費用及房屋租金)及子女扶養費?如有,其比例或金額為何?並請修正個人支出金額;
如無,亦應說明配偶無法分擔之原因,及提供配偶林佩如之103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及勞保投保記錄到院。
六、債務人請說明共同生活或受債務人扶養之家庭成員,有無領取其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生育津貼、房租補助、教育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七、債務人請說明除所列之債務外,有無其餘民間債務或負擔保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權人名稱及債務金額,並請另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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