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消債更,159,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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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債 務 人 林采薇即林靖雯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債務人請說明除固定薪資外,是否另領有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或其他福利津貼(如生日禮金等)?並請提出任職於鋼億企業社之日起迄今每月薪資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債務人請說明是否曾購買股票、基金、保險等有價證券?如有,應提出相關存摺影本或保單影本供核。
另債務人平日使用之交通工具、持有之貴重物品等動產,亦屬財產,請再查明是否尚有財產漏未申報,如有應併予補正。
三、債務人於支出項目記載,長子就讀國中,每學期註冊費為「15,000元」,然國中教育屬於義務性質,應無如何高昂註冊費之理?請查明是否記載有誤?如否,亦請說明原因?又債務人列載支出子女課後補習之教育費,此非必要教育課程,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
四、債務人請說明租屋處之屋主與債務人有無任何親友關係?又同住之家庭成員及人數若干(請詳載親屬稱謂、姓名及人數)?同住之親友,如有工作及收入,請說明是否有分擔家庭生活共同開銷(即房屋租金、瓦斯費、日常生活雜支費用等)?如有,分擔比例或金額為何?如否,未予分擔之原因為何?
五、請說明前配偶林金彬有無分擔二名子女之教育費及扶養費?如有,分擔之比例或金額若干?如否,亦請說明前配偶未分擔之原因?併請說明前配偶之現況(含婚姻狀態、家庭狀況、工作情形等),併請提供前配偶之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以利本院查核。
六、債務人請說明除二名子女每月領取兒少扶助款外,債務人及共同生活之家庭成員(含子女),有無另領取其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租補助、教育補助、單親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七、債務人請說明調解時,台新銀行有無提供還款條件?如有,還款條件為何(即期數、利率、每期還款金額)?及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
八、債務人請說明除所列之債務外,有無其餘民間債務或另負擔保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權人名稱及債務金額,並請另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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