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消債更,165,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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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鄧惠如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聲請人自承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即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聲請人應表明自何時起
未清償及具體說明工作收入所得如何不穩定而有不可歸責
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二)債務人陳稱現從事清潔臨時工,請具體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從事清潔臨時工之薪資計算方式、每月薪資數額、所有
雇主姓名、聯絡電話及其地址。如另有其他兼職亦請詳實
說明。請聲請人據實說明並提出相關薪資資料(例如由雇
主書立之在職證明、薪資袋等),否則難以認定聲請人之
薪資收入情形。
(三)如有漏未提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7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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