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消債清,21,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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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唐翌栩即唐燦明
代 理 人 黃龍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預納清算費用新台幣壹萬元整元整,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

三、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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