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監宣,315,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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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陳佩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范秀鳳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范秀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陳佩青(民國68年6月7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范秀鳳之監護人。

指定陳珮羚(民國66年3月18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范秀鳳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佩青(民國68年6月7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陳范秀鳳(41年8月2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三女,陳范秀鳳因罹患失智症,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陳范秀鳳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定聲請人為陳范秀鳳之監護人,及指定陳范秀鳳之次女陳珮羚(66年3月18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係陳范秀鳳之三女,有戶籍謄本可憑,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對陳范秀鳳為監護之宣告,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陳范秀鳳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中度)為憑,復經本院於104年8月5日在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醫師施仁雄面前訊問陳范秀鳳,陳范秀鳳對問話未回答,而聲請人在鑑定時陳稱:「(相對人有無殘障手冊?)有,有中度殘障證明。」

、「(相對人有無服藥?)有服用失智的藥物,約4、5年了。」

、「(相對人會不會自己去大小便?)會,小便可以,但大便大的不是很乾淨。」

、「(相對人會不會自言自語?)會,但不會一直講。

有時候睡眠不足,會有點老人番。」

、「(會不會自己出門?)不會,都要我們姊妹陪伴才會出去,但有時候有人來家裡面,她會想要開門出去。」

、「(相對人是否會叫妳們的名字?)會叫我們『孩子』(臺語),但不會叫出我們名字。」

等語,又鑑定醫師對陳范秀鳳為精神鑑定結果認:「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呆滯狀態,對問話無法明確回答,簡易日常生活尚可自理,其餘需別人協助。

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尚可,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

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

等語,有本院104年8月5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對陳范秀鳳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陳范秀鳳之最近親屬有配偶陳銘泉、長女陳曉慧、次女陳珮羚、三女即聲請人陳佩青及四女陳曉葦等人,本院審酌聲請人願意擔任陳范秀鳳之監護人,陳范秀鳳之家人亦均表示同意,因認由聲請人擔任陳范秀鳳之監護人,最能符合陳范秀鳳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陳范秀鳳之監護人;

又關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審酌陳珮羚係陳范秀鳳之次女,衡情應會本於陳范秀鳳之最佳利益,與聲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爰指定陳珮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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