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陳綉雅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曾友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