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相 對 人 廖淑姿
相 對 人 劉俊奭
相 對 人 劉毅胤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存字第12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號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以同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號為免為假執行為擔保。
曾提供新台幣伍拾萬元並以 104年度存字第 12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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