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466,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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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吳紹銘
兼法定代理人 吳龍盆
陳美娟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5,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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