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24,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廖俞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百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頂晶系統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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