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33,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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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黃立滿即億信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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