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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丁壽、陳雅惠、陳智賢、謝西瑶、謝美惠、朱陳月霞、林瑞慶、劉陳瑞珍、陳玉雲、陳建中、陳爾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如附表所示,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臺南市政府稅務局104年8月18日函在卷可稽(見調字卷第6-11頁、補字卷第9頁)。
而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5,434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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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建物 │104年度1月公告│土地面積(│原告 │土地公告現值×面積│總計 │
│號│ │土地現值/105 │平方公尺)│所有權範圍│×原告所有權範圍/ │ │
│ │ │年度課稅現值 │ │ │建物課稅現值×原告│ │
│ │ │(新臺幣) │ │ │所有權範圍(元以下│ │
│ │ │ │ │ │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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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中西區白金段123 │34,004元/平方 │106.49 │1/6 │603,514元 │1,305,434元 │
│ │地號土地 │公尺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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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段124地號土地 │31,400元/平方 │132.3 │1/6 │692,370元 │ │
│ │ │公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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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段6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57,300元 │無 │1/6 │9,550元 │ │
│ │南市中西區公園路65巷2 │ │ │ │ │ │
│ │號房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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