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58,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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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鄭進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順裕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請求被告拆除之面積(在地政機關測量前,暫以原告主張約略面積估算),並據以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請求拆除面積乘以最新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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