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71,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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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九州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群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州貿易商行、郭秋雄、劉珞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 萬9,5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5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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