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78,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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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黃建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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