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80,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陳清油
送達代收人 向文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上崙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