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83,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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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李楊美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慶芳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7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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