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92,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蔡秀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

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