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1014,2015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冠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冠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及共同債務人盧冠熏、王煥寊等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961元。

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