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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98號
原 告 陳永昌
被 告 蔡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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