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1133,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岳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53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03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