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1161,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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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1號
原 告 卓秀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張陳金葉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原告與張建長有借貸契約存在之證據,如係書證應檢附影本,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姓名、地址及證人能證明之事實內容)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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