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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82號
原 告 王勝平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宇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覴諹
訴訟代理人 吳欣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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