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1256,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56號
原 告 黃典隆即黃萬得之繼承人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以103年度補字第58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另原告於起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3年10月15日以103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駁回。

又原告就前開103年度補字第585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4年7月22日以103年度抗字第22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