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1308,2016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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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8號
原 告 陳秀悅
劉峻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被 告 劉明嘉
劉恩竹
劉秀美
劉紀嫻
劉琬純
劉秀卿
曾健鑫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泰豊
被 告 曾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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