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1358,20160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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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梅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薏涵、王建博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358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115,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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