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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1號
上 訴 人 鄭仁茂
即 被 告
輔 助 人 邱玉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皓璋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9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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