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9號
上 訴 人 公業劉建
法定代理人 劉浩林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溢法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7月19日判決在案。
惟上訴人收受該判決後,對於原審之判決不服,雖遵期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37號裁定核定,及據原告即本件上訴人繳納在案。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6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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