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英吉
張 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玉雲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6 月24日104 年度訴字146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3,218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