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158,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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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家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淑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家呈企業社(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萬1,93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2,7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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