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20,201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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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萍
上 訴 人 魏志軒
以上上訴人與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因104年訴字第20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2,230,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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