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667,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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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林寶樺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憶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憶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073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26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73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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