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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抗 告 人 陳辰雄
陳良政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洪玉清間因104年度訴字第765號給付結算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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