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漢瑋
張曜鎮
被 告 陳徐素貞
張文海
黃陳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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