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910,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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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總成、陳順良、陳東明、楊麗玉、陳盧玉鳳、陳宏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先富死亡時全部遺產清冊。

二、被繼承人陳先富之繼承系統表與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若其中有已向本院提出者,無庸再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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