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920,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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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0號
抗 告 人 李全教
莊榮兆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澄清等間因104年訴字第920號確認買票合作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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