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942,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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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2號
原 告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被 告 陳俊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揭裁定已於104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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