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輔宣,27,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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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輔宣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劉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鄭李碧玉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鄭李碧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00巷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臺南市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鄭李碧玉之監護人。

指定臺南市政府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鄭李碧玉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監護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4條第1項、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鄭李碧玉為身心障礙者,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鄭李碧玉之父母、配偶鄭文科、長子鄭俊華及長女鄭秀珊均已死亡,僅餘次子鄭智忠共同生活,然次子鄭智忠將鄭李碧玉留置租屋處後即行方不明,而鄭李碧玉之姐姐李碧英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亦不佳,鄭李碧玉之弟弟李炎坤長期在大陸擔任雇工,無適當親屬可提供照顧,為維護鄭李碧玉之生命安全及受照顧權益,目前由聲請人協助安置,爰聲請對鄭李碧玉為輔助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鄭李碧玉之輔助人等語。

三、經查:㈠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臺南市政府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福利服務之主管機關,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對鄭李碧玉為輔助之宣告,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鄭李碧玉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殘障等級:輕度)為憑,復經本院於104年7月27日在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醫師施仁雄面前訊問鄭李碧玉,鄭李碧玉回答:「(妳叫什麼名字?)鄭李碧玉。」

、「(今年幾歲?)忘了,吃飯時間到了。」

、「(比出5指手勢)(這是幾指?)5指。

」、「(比出10指手勢)(這是幾指?)10指。」

、「(那再加上5指是幾指?)8指。」

、「(100減7剩下多少?)不太會算,70。」

、「(學歷為何?)國小未畢業。」

、「(讀哪一所國小?)臺南公園那所。」

、「(叫什麼國小?)國小叫什麼忘記了。」

等語。

又鑑定醫師對鄭李碧玉為精神鑑定結果認:「個案鄭李碧玉,女性,58歲,45年11月19日生,為一位智能不足患者,目前被安置於南工護理之家接受照護,日常生活自我照顧事務尚能自理。

與個案晤談,個案的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差、注意力易分散。

個案在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的全量表智商為47,屬於中度智能不足的範圍,個案在11項測驗中量表中有九項得分僅為1分或2分,顯示個案在思考能力、語文理解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判斷力、邏輯歸納能力、算術能力、注意力、理解生活情境及評估其意涵能力等方面都有明顯障礙。

綜合上述,個案為一位智能不足患者,在注意力、算術能力、理解生活情境及社會判斷力方面都有明顯障礙,對事情的認知與是非的判斷有明顯欠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等語,有本院104年7月27日訊問筆錄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鑑定報告在卷可憑,堪認鄭李碧玉已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即有為監護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為監護之宣告。

㈢本院審酌鄭李碧玉之子鄭智忠目前行方不明,鄭李碧玉亦無其他適當之親屬可擔任其監護人,因認由聲請人擔任鄭李碧玉之監護人,最能符合鄭李碧玉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鄭李碧玉之監護人,並指定臺南市政府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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