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選,1,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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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重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中成間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24日104年度選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應屬因非財產權而上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何清池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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