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重訴,345,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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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陳癸蒼
以上上訴人與王瓊珮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命上訴人拆除如原判決附圖所示127〈1〉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4,280元(此部分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為76.78平方公尺,依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2,559元計算為964,280元,計算式:12,559×76.78=964,28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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