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重訴,87,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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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慶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陳金秀等6 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6,6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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