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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黎光樺即黎光樺建築師事務所
代 理 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於民國103年12月4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4年1月22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7月22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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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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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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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黎光樺建築師事務所│板信商業銀行│中盈行│103年12月10日 │11,811元│YK0154658 │
│ │黎光樺 │臺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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